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暨薪酬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以通讯及传阅方式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副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本
办法所称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副职高管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副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副职高管人员业绩进行考
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副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二)以副职高管人员的工作绩效、贡献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分管工作的责任、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四)坚持分配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组成
第五条 副职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奖励组成。
第六条 年度薪酬与副职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每年一
次,每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期。
第七条 副职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按月预发,在兑现年度薪酬时抵扣。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发放数额
根据公司“管理者年薪”(指正职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数额标准
乘以考核后确定的每名副职高管人员分配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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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期奖励是根据副职高管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任期内绩效年
薪相应比例的奖励。按照宜宾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国资委”)对任期内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确定,每三
年进行一次考核兑现。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年度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工作业绩考核占权重50%、综合考
核占权重30%、民主测评考核占权重20%。
第十条 工作业绩考核(满分为100分,若副职高管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超
额完成年初目标,可予以酌情加分)。副职高管人员分管(或协助管理)的部门
(或子公司)工作业绩与副职高管人员薪酬挂钩。
(一)副职高管人员的分管工作中只有量化指标的,以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得出“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其考核基数以公司当年一号文件下达的任务目标为
基数,涉及子公司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二)分管工作只涉及职能部门的,采用公司每年度先进职能部门考核评比
的“考核分”作为依据,计算确定出相应的“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其计算和核
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事务工作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认定。
分管多个部门的以合计得分之算术加权平均确定)。
(三)分管工作中既有量化指标又有定性指标的,以量化指标为主(得分占
比70%),定性指标为辅(得分占比30%),两者加权后得出“工作业绩考核得分”
(其计算和核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事务工作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共
同参与认定)。
1、对于分管生产、销售、子公司的副职高管人员,涉及两个量化指标,按
各占50%来计算量化指标得分。
生产指标分为①产量、②质量;销售指标分为①销量、②收入;子公司指标
分为①收入、②利润。指标得分为对应考核项目的目标完成率的数值,生产、销
售、子公司指标①的得分最高均为 100 分,鉴于指标②的完成难度较大,超额完
成目标的,得分可超过 100 分。
2、量化指标得分 =(指标①得分×50%+指标②得分×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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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副职高管人
员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价其工作能力、分管工作难度、分管工作业绩、工作配
合程度等,形成“综合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考核(满分为100分)。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党群工
作部共同组织和实施对副职高管人员年度述职进行民主测评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为德、能、勤、廉、绩五个方面,由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对其年度工作
情况进行无记名考核打分,形成“民主测评考核得分”(民主测评考核实施细则
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民主测评考核得分由党群工作部提供)。
第十三条 每位副职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
得分 = 工作业绩考核得分×50% + 综合考核得分×30% + 民主测评考核得分×
20%。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副职高管人员任期内年度考
核确定的三年挂钩分配系数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出任期奖励的分配系数。
第四章 薪酬的确定
第十五条 副职高管人员与正职高管人员挂钩分配系数 =(0.8×该名副职
高管年度考核得分)÷ 副职高管年度考核的最高得分。
第十六条 有特殊贡献时的处理原则:若副职高管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超
额完成目标任务,可考虑对其进行特殊贡献奖励。相关奖励方案,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副职高管人员在考核期内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年度考核
扣分或降等处罚,并取消该人员当年年度薪酬评定资格。
第十八条 副职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副职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拟订公司
副职高管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发放明细表,将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依照有关制
度规定报宜宾市国资委批准,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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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副职高管人员每年度的绩效年薪实行延期绩效年薪制度,即副职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
因素延期到任期结束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延期绩效年薪由公司实行专户管理,
到期兑现本息。
第二十一条 副职高管人员在公司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兼薪和领取任何其
他薪酬。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途任职或离职的管理者,年度薪酬按实际履职时间计算。
中途辞职的副职高管人员不兑现任期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副职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发放及管理等接受宜宾市
国资委监督。公司副职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及公司正职高管人员“管理者年
薪”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副职高管人员业绩考核暨薪酬管理的未尽事宜,
参照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办发〔2013〕22号等有关
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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