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我们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内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二、公司编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程序合法。员工持股
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已经本监事会审核,公司全体
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监事会主席邓伦明先生、监事孙晓霆先生、监事曾桂菊女士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需对《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进行回避表决。三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
为 0,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