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本人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
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以 1.2 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名):
陈宋生 苏大卫 李光明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