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拟聘任的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
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全体独立董事对关于公
司聘任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对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和资质情况进行
了慎重审核,认为该所具备相应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审议此事项时,程序
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任201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并将
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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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财
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周友梅(签字) 葛扬(签字)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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