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
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履行诚实、勤勉、
独立的工作职责,现就公司 2015 年六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马连明先生、王兵先生的履历及其他有助于我们做出判断的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马连明先生、王兵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
管理能力。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上述人员的任职
资格、提名方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李晓明先生、郑晓晨先生、王习文女士、刘印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
作经历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
格,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资格和
能力。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