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2015-047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公司的 A 股股东既可以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 6 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
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及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通过《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主要持续关 √
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之持续关
联交易公告(「该公告」),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2017 年
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2 审议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主要持续关 √
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该公告」),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3 审议通过《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主要持续关 √
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该公告」),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4 审议通过《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主要持续关 √
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该公告」),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潘颖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 √
行董事的决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 √
秘书负责处理因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
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
性修改)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 1 项至第 4 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中;第 5 项议案的有关
内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第 6 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公告》中。
2、 特别决议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
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
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
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 201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内股东名册内之 A 股股东及香港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公司境外股东名册内之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参会事项参见公司发布的 H 股股东大
会通知。
(二) 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
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现场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
人毋须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交回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公司办公
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阁下若填妥及交回委托书,仍然可
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下,委托书将视
作已撤销论。
4.股东或其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871 石化油服 2015/11/13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
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现场会
议。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或以前
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 9 号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预期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 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三)本公司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 9 号
邮编:100728
联系电话:86-10-59965998
传真号码:86-10-59965997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1: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 1: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附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之H股/A股附注二___股(股东账号 )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
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九时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嘉华酒店三层6号会议室举行之201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未有填上书面,则本授权委托
书将被视为与本公司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5年11月26日或之前送达本公司。本公
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回执可亲自交回本
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
码为100728。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的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 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附注 3: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附注 1 反对附注 1 弃权附注 1
1 审议通过《产品互供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二
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之持续关联交
易公告(「该公告」),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
限
2 审议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该公告),
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3 审议通过《工程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该公告),
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4 审议通过《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该公告),
及该交易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潘颖先生为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因公司章
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
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审批部门的
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 2: 受托人签名附注 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 2: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 4:
委托日期:2015 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
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
票,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
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
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
数处理。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
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
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
有的股数。
4、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
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A 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日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 24 小时前送
达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 9 号。此授权
委托书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
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 100728。H 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
的 H 股股东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