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0-29 1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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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柴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万

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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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

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

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

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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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00 时在辽宁省大连市

中山区港湾街 7 号辽宁时代大厦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魏钢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

名,代表股份100,398,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为2015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8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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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点票、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根据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为公司三级子公司融诚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00,398,4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99.92%;反对票8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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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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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王 勇

柴 奇

负责人:

王恩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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