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施《广东
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签字:
朱 焯 荣 陈 欣 曾 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