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钴镍: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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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华泽钴镍 公告编号:2015-08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提

议,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涛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5名,董事陈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

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王涛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宁连珠

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雷华锋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

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章程其他部分保持不变。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第一条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第一条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做修订。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现就《成都华泽钴镍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原文为:

一、第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第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做修改。

五、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授信增至 7.8 亿元及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对本项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平安鑫海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组织机构及职能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

和0票弃权)

公司共设置 11 个职能管理部门,1 个子公司,1 个分公司,分别为:董事会办公

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经营部、生产部、资金部、科技发展部、法务部、投资银

行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

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详细情况见同日公告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议案中第二至五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议案二、议案五需要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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