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康力电梯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
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保持公司长期
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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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董事会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康力机器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康力机器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暂
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定为准,)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战略规划,在继续发
展电梯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机器人产业,有利于完善公司在机器人领域的
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康力机器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耿成轩、强永昌、夏永祥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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