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通讯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关于为下属惠州市粤阳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惠州农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就本次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津滨津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鹏投
资)的投资参股公司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阳公司),贷
款主要用于粤阳公司的正常业务运行,按照贷款行的要求,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
对其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 及对外担保的审
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下属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惠
州农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是恰当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津鹏投资为粤阳公司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议案。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晓云
张玉利
唐军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