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关于涞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已取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9 12: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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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79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涞源公司与中电投集团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出资 6000 万元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涞源东方新能源

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涞源新能源),投资建设保定涞

源 3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本次关联交易是涞源新能源为进

行光伏电站建设,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以下简称:物资装备分公司)采购电缆、支架、箱式变压

器、汇流箱等零部件,初步预计采购金额约 2900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

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南路 32 号 1 层东厅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整

组织机构代码证:56036995-7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4710931053

1

经营范围:销售电能设备;电力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技

术咨询;在隶属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招投标代理;

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物资装备分公司与本公司同一控股股东。

3.履约能力分析:2014 年总资产 266,574 万元,净资产

1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277,762 万元,净利润 19,362 万元。

2014 年度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发生过采购商品交易,该关

联方与公司履约情况良好。

4、预计本次涞源公司与物资装备分公司关联交易总额

约为 2900 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采购各种零件、原材料均参照同类商品价格按照市场交

易价格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建设涞源祁家峪 30MWp 光伏发电项目,涞源新能源(以

下简称“需方)与物资装备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方”)达

成如下协议:

1、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成

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同货

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双方的约定。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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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等。

2.运输

供方应将合同货物按照约定交货进度运至约定的地点。

如需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货物发运前采用传真或函

件等方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尽力满足需方的要求。

合同货物到货日期以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为准。

3.技术服务和联络

供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

供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组织合同货物生产的技术协调

工作,需方应按技术协议要求对供方提交的设计图纸、技术

方案等进行确认。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

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如果设备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供方有责任负责设备催

交工作。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性能验收试验

质量及技术标准应按技术协议中列明的标准执行;在双

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

执行。

如供方参加需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需方应提前告知

供方性能验收试验的名称、开始日及日程安排。性能验收试

验组长由需方安排专家担任。供方不按时到场,又无特殊原

因说明,对性能试验结果应予以承认。

在重要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需方有权自行或委托

3

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货物进行质量监督。

5.违约责任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者需方没有要求或书面同意

推迟交货,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延迟交货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如下:

(1)迟交 1 周,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 2.5‰;

(2)迟交 2-3 周,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 5‰;

(3)迟交 4 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相应货物金额的 10‰。

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供方支付延迟服务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

进行该项服务的义务。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10%,或者对安装、

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 45 天时,需方有权解除

全部或部分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

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需

方部分解除合同的,供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如果不是由于供方原因或者供方没有要求或书面同意

推迟付款,供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需方收取延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如下:

(1)迟付 1-3 周,每周支付迟付相应货物金额的 1‰;

(2)迟付 4 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付相应货物金额的 2‰;

不满 1 周按 1 周计算。

需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并不解除需方按照合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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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的义务。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协调解

决。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从关联方购买设备、原材料,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

本优势,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

2、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其交易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能够保证及时按协议约定结算。

3、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

4、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从关联方购买设

备、原材料,是发挥集团采购的成本优势,满足公司生产经

营所需。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方热电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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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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