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个别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
价格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周俊祥、李贵才、黄瑞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