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8-21 10: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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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公告编号:2015-062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 9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 共 8 人, 代表公司 股份

50,36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50,36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679,500 股赞成,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增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

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79,5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79,5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2

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西安天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79,5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林涛、刘枳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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