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5-103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泰诺”)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西日月同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5 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1,520,737 股,发行价格 26.0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1.48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9,981,179.3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79,738,812.11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 1-0021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桥支行
(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95596630、
01090318400120102103412 , 专 户 金 额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214,999,991.48 元 、
70,000,000.00 元(已经扣除 15,000,000 保荐承销费,其余中介费用尚未支付)。
该专户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贾明、江西日月同辉投资管理
1
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持有的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00%股权、支付
交易相关费用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睟、宋斌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
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海证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海证
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2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海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海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2017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9、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