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2015-060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请撤回仲裁
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恒立
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液压”或“买方”)作为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上
海汇森益发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森”或“卖方”)的货物买卖合
同争议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 年 9 月 29 日,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公司 2015-051 号公告。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立液压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与上海汇森签署了《和解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卖方按照《和解协议》要求的材料、部件规格对原交付产品的相关材料、
部件等进行替换,上述工作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
2、卖方确保在 2016 年 2 月 20 日前将所有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的中文版交付
给买方,并将已交付产品的电脑操作界面的语言全部更换成中文。卖方履行前述
义务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确保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履行完成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并
满足本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买方将在确认条件满足后签署并向卖方交付《最终
验收确认》;
4、双方同意自买方出具《最终验收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所购买的设备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免费维修、更换零件。
根据《和解协议》,恒立液压于 2015 年 10 月 24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递交撤回对此案的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撤案决定,公司将在收到撤案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的利润无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和解协议》;
(二)《撤回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