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蓝科高新使用部分闲置配股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对《关于蓝科高新使用部分闲置配股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公司申请使用闲置配股资金伍仟万元(50,000,000.00 元)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经审阅此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配股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
为提高配股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周转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配股资金用途和影响配股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配股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张新志: 刘红宇: 刘俊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