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创意: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6-2018年)

来源:深交所 2015-10-28 16: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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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6-2018 年)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

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

则,利润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

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股东分红规划具体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16

年至 2018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60%。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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