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8 16: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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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5-7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

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丽珠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5、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

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7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19.3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4,382,252股(其

中:A股192,388,898股,H股111,993,3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

股。

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份304,382,252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加至

395,696,927股。

根据《丽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

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1)Q=Q0×(1+n)=8,660,400×(1+0.3)=11,258,520股

(2)P=(P0-V)÷(1+n)=(25.20-0.1)÷(1+0.3)=19.308元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

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1、2015年8月14日,公司实施完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丽珠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的相关调整规定,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258,520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9.308元/股。

2、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中关

2

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258,520 股,将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9.308 元/股。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丽

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

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调整如下:调整

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应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丽珠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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