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实施完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丽珠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
和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58,520 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9.308 元/股。
2、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1,258,520 股,将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19.308 元。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原激励对象 7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