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
之事前认可意见
一、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
北京弘高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发展需要,拟向控股
股东之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登营、深圳前海宝
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弘高
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
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为控股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本次
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未来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及公司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增强抗风险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有关事项
公司现在处于高速发展期,对于资金的需要比较大,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和健康发展,特此向公司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借款,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增
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于将《公司向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
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