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发展需要,拟向控股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朱登营、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7 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北京弘高创意建
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
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材料,经审慎分析,认为:
1、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计
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发行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在公司召开
本次董事会之前,已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了独立董事的书面
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关于向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