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
提供的资料并问询了相关情况后,对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六届十五
次董事会审议的《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汇林印务有
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北京汇林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林印务”)的控股股东,有
责任、有义务帮助并支持其做好主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且按股
东持股比例为汇林印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对汇林印务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能够有效行使权利,提供财务资助资
金的风险基本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邢 峥
陈 洁
刘煜辉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