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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的委托,指派黄
贞、陈桂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明精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金明精机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金明精机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金明精机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3: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濠
江区纺织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镇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金明精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金明精机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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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均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明精机股东,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
122,882,224 股,占金明精机总股本的 50.319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金明精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金明精机总股本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
机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金明精机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金明精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提供 7350 万
元银行固定资产借款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882,2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 亿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2,882,22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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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黄 贞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陈桂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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