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详细了
解、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各位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
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方
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
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回报规划。
该规划的制订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该规划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越、谭洪涛、刘志强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