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16: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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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

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

持股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

方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远方光电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及其摘要》(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5年8月17日,本所律师

出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远方长

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

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

涉参加对象、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条款进行了调整。2015年10月26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的议案,本所律师

1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董事会审议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修改所履行的程序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的主要内容

序号 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人数不超过 161 人,其中董事、 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中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

员不超过 158 人,具体参加人数 员不超过 9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

1 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

比例(备注 1) 比例(备注 2)

2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900 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675

万元; 万元;

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

2 员工持股

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计划的资

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 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

金来源

金金额 2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 金金额 3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 算)。

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 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

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和利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 和利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

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 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

资额总和的,由杭州长益投资有 资额总和的,由杭州长益投资有

3 持有人 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 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

收益分配

和,并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 和及该等出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

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并按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比例进

行分配;

备注 1:本次修改前,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

41 4.56%

(共计3人) 革波

其他员工(不超过158人) 859 95.44%

合计 900 100.00%

3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备注 2:本次修改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

23 3.41%

(共计3人) 革波

其他员工(不超过97人) 652 96.59%

合计 675 100.00%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变

更、延长存续期以及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等。本律师认为,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本

次修改,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修改《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

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修改《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核心

员工的激励。

4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作出决议,关于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公司对“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名单进

行调整,并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关联监事回避了表决。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

上述董事会决议、 “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修改对比表》、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施海寅

姚钟炎

时间: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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