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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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
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
持股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
方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年8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远方光电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及其摘要》(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5年8月17日,本所律师
出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远方长
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5
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所
涉参加对象、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条款进行了调整。2015年10月26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远方长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的议案,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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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审议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修改所履行的程序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的主要内容
序号 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
人数不超过 161 人,其中董事、 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中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
员不超过 158 人,具体参加人数 员不超过 9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
1 参加对象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
比例(备注 1) 比例(备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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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900 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675
万元; 万元;
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
2 员工持股
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计划的资
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 对象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
金来源
金金额 2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 金金额 3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 算)。
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 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
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和利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 和利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
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 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
资额总和的,由杭州长益投资有 资额总和的,由杭州长益投资有
3 持有人 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 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 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
收益分配
和,并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 和及该等出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
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并按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比例进
行分配;
备注 1:本次修改前,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
41 4.56%
(共计3人) 革波
其他员工(不超过158人) 859 95.44%
合计 9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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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2:本次修改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
23 3.41%
(共计3人) 革波
其他员工(不超过97人) 652 96.59%
合计 675 100.00%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变
更、延长存续期以及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等。本律师认为,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本
次修改,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修改《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
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修改《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核心
员工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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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作出决议,关于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公司对“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名单进
行调整,并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关联监事回避了表决。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
上述董事会决议、 “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修改对比表》、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改后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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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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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施海寅
姚钟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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