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修改对比表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方长益 1 号”员
工持股计划分别经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成立“远方长
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 8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2015 年 9 月 21 日和 201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2015-075、2015-077)。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和名单进行调整,并对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远方长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主
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特别提示”
原内容: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61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员不超过 159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
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900 万元;
(2)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
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金额 2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修改为: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3 人,其他人员不超过 9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
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675 万元;
(2)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
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金额 3 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二、“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原内容:
(一)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其他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核心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
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
2、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61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参加对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
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革波 24 2.67%
(共计3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159人) 876 97.33%
合计 900 100%
修改为:
(一)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其他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核心员工。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
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
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
2、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参加对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出资比例具
体如下: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张杰、汪华、胡革波 23 3.41%
(共计3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97人) 652 96.59%
合计 675 100.00%
三、“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
原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900 万元;
(2)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
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金额2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修改为: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员工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675 万元;
(2)公司股东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
提供不超过公司员工自筹资金金额3倍的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四、“七、持有人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原内容:
4.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禁售期后按约定比例出售标的公司股票,当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
产进行分配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税费后的现金资产,优
先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现金资产由本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人按比例分配,分配方式为:
(1)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
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的,由杭州
长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
并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2)如本次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
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高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的,剩余现金资产
根据如下方式计算持有人收益并分配给各持有人:
各持有人收益=(剩余现金资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各持有人原始出资
额比例×A%。
A%=各持有人三年度(系指 2015、2016、2017 年度)KPI 考核平均值。
各持有人未取得的收益由 A%=100%的持有人根据原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
配。
各持有人未取得的收益=(剩余现金资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各持有人
原始出资额比例×(100%-A%)。
修改为:
4.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禁售期后按约定比例出售标的公司股票,当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
产进行分配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税费后的现金资产,优
先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剩余现金资产由本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人按比例分配,分配方式为:
(1)如本持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
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低于或等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的,由杭州
长益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补偿至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
及该等出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并按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
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2)如本次股计划结束时,在支付杭州长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
息后的剩余现金资产高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原始出资额总和的,剩余现金资产
根据如下方式计算持有人收益并分配给各持有人:
各持有人收益=(剩余现金资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各持有人原始出资
额比例×A%。
A%=各持有人三年度(系指 2015、2016、2017 年度)KPI 考核平均值。
各持有人未取得的收益由 A%=100%的持有人根据原始出资额比例进行分
配。
各持有人未取得的收益=(剩余现金资产-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各持有人
原始出资额比例×(100%-A%)。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