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9: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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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

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

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密

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4、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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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5、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是公

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 信息,将

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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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

明会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披露文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

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

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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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文化;

(四)企业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大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十)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十一)一对一沟通。

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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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

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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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

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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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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