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招标管理制度(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9: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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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

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各项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和效益优

先原则。

第四条 公司招标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总经理领导公司招标管理工作;

(二)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系统的招标管理工作;

(三)项目招标工作机构,包括项目招标工作组、项目评标组,负责项目招

标、评标工作;

(四)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本部门招标管理,支持、协助项目招标工作机构开

展工作;

(五)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招标管理、具体项目招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监察;

(六)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进行审核;

(七)公司 DBS 中心负责公司招标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招标项目

第五条 总价预计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下列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项目;

(二)设备采购项目;

(三)材料(物资)采购项目;

(四)生产外协(外包)项目;

(五)货物运输项目;

(六)废旧物资处理项目;

(七)服务采购(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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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项目。

总价预计在 10 万元以下、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前述项目,如果具备

招标条件,也应当进行招标。

第六条 第五条所列项目因合理事由拟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填

写《不招标项目申请审批表》,由审计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公司

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三章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比价等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公司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场上所有符合资

格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不特定单位都可以投标参加竞争,公司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公司在市场上选择不少于 3 个符合资格条件和相关要

求的特定单位,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其投标参加竞争,公司从中择优选择中标

者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所列项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为保密等原因,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2、公司制度规定必须对有关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合格供应商资格认证,

且已经通过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认证的特定供应商总数不少于 3 个的;

3、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市场上只有极少数的特定供应商能够提

供项目所需的有关货物或服务,且其总数不少于 3 个的;

4、客户特殊指定,为获取客户订货公司不能在其指定范围之外另行选定其

他供应商提供项目所需货物或服务的;

5、具有进行邀请招标的其他合理事由的。

(三)比价,是指公司在不少于 2 个可供选择的特定单位之间,通过比价格,

以及比质量、比交货期(工期)、比服务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特殊招标方式。

第五条所列项目如果不适宜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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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组织形式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用委托代理招

标、公司自主招标、部门自主招标等招标活动组织形式。

(一)进行委托代理招标,是指公司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

由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程序和办法,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

第五条所列项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代

理招标:

1、总价预计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

2、总价预计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设备采购项目;

3、法规政策规定或者总经理决定的其他项目。

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委托,由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

理,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进行公司自主招标,是指由公司成立项目招标工作机构,由其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公司层面集中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

第五条所列项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进行公司自主招标:

1、总价预计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

2、总价预计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项目;

3、总价预计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原材料、外购件采购项目;

4、总价预计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生产外协(外包)项目;

5、总价预计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货物运输、废旧物资处理、服

务采购(外包)等项目。

6、公司制度规定或者总经理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进行部门自主招标,是指公司授权各项目负责部门牵头成立项目招标

工作机构,由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部门层面自主组织开展相关招

标活动。

第五条所列项目如果不适宜进行委托代理招标或公司自主招标的,应当进行部

门自主招标。

第四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招标工作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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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项目招标工作需要,及时成立相应招标

工作机构,包括项目招标工作组和项目评标组,履行招标或评标工作职责。其中:

(一)项目招标工作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成立项目招标工作组。其中:

1、项目进行委托代理招标、公司自主招标时,项目招标工作组应由 5 人以

上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公司分管领导、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承办

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或指定。

2、项目进行部门自主招标时,项目招标工作组应由 3 人以上人员组成,其

中包括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组长由部

门负责人担任或指定。

(二)项目评标组:项目进行公司自主招标或部门自主招标时,应当成立项

目评标组。其中:

1、项目进行公司自主招标时,项目评标组应由 5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

中包括主管公司领导、财务部、审计部人员等。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或指定。

2、项目进行部门自主招标时,项目评标组应由 3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

中包括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等。组长由部

门负责人担任或指定。

公司自主招标项目的项目评标组成员,原则上应当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进行

抽取。公司应当成立评标专家库,并按年进行更新、调整。

第五章 招标准备

第十条 市场考察(调查)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项目招标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项目涉

及的相关货物及服务情况、潜在投标单位情况进行必要的市场考察或调查。考察

(调查)内容包括:

(一)货物或服务情况,如价格、质量、用户体验、厂商数量、市场竞争等;

(二)相关潜在投标单位情况,包括能力、资质、业绩、信誉等。

市场考察(调查)活动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牵头组织。活动结束后,相关考察

(调查)人员应当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形成考察(调查)意见。市

场考察(调查)意见应当反馈给项目招标工作组,对评标结果有影响的,还应反

馈给项目评标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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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考察(调查)结果,合理评估项

目及相关招标工作中可能蕴藏的风险,制定和执行风险应对方(预)案,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或反馈。

第六章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时发布招标公

告。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比价的,也可只向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询价单)。

招标公告是向潜在投标单位告知相关信息、邀请参与投标的文书,内容包括: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三)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七)联系方式。

项目招标公告由项目招标工作组拟定,审计部进行合规性审核,公司法务专

员进行法务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定。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相关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或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介上发布,包括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司网站等,

发布时间原则上不短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或其他必要审核的潜在投标单位发送(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明确有关资格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方法、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指导潜在投标单位进行具体投标操作的文件。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单位须知;

(三)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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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货物(服务、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

(五)主要合同条款;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投标单位须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有关附表(件)资料。

编制招标文件所依据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有关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应

当事先经过公司有权部门或人员的审核或论证。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由项目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定,审计部进行合规性审

核,公司法务专员进行法务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定。

第七章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及审查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凡是符合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的投标单位,均可

参与投标。

项目招标工作组应根据项目质量和风险管控需要,合理设定对投标单位的资

格条件和相关要求。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

定金额);

(二)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招标内容在其营业执照的核准经营范围之内);

(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资质;

(五)具有相应的业绩;

(六)具有相应的信誉;

(七)具备(满足)其他必要的条件和要求。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必须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规定。所设定的条件及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标单位,不得因人而异。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布后,又对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进行修改的,应当重

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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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情

况进行资格审查。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办法包括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等。公司应当根据

质量和风险管控需要,合理采用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等资格审查方法。

(一)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之后,由项目评标组对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

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情况进行审查的方法。

公司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

评标单位在资格后审中被发现不具备(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的,

项目评标组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包括废标、扣分等。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为对项目的质量和风险进行预先管控,在向投标单位

发出(售)投标文件之前,应当对投标单位证照和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二)资格预审,是指在发送(售)投标文件之前,由项目招标工作组对潜

在对投标单位是否满足招标公告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情况进行审查的

办法。

技术复杂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经总经理批

准,项目招标工作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必须报请总经理进行审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单位,获得参与投标的资格,且不再进行资格后审,除

非招标文件另有特别规定。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加入进行资格预审的相关内容,或另行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向预审合格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八章 标底、踏勘、答疑、沟通

第十六条 标底

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招标,如果需要设定标底,应当根据项目招标工作需要,

及时编制标底。

标底应客观、公正的反映项目的预期价格。标底一般由项目招标工作组进行

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标底在开标之前,必

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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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

基建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进行招标,如果需要设定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应当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及时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基准,由项目招标工作组进行编制,

也可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招标项目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评标时,高

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废标。

第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组应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收取

投标保证金。

项目招标工作组要求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相关内容在招标文

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取消投标资格;已递

交投标文件的,应予废标。

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在评标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如具有以下情况,公司有权不予返还其缴纳的投标保

证金:

(一)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又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公司订立合同的;

(三)投标单位向公司提出附加条件阻碍公司招标目标实现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

第十九条 踏勘

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组应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需要进行踏勘。

需要进行踏勘的,项目招标工作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踏勘活

动,并向投标单位发出踏勘通知。

在踏勘过程中,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向投标单位介绍现场情况,解答所提出的

相关问题,并对有关单位的现场踏勘行为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条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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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单位提

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解答。

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有关疑问的解答,应当以招标公

告和招标文件为依据。对不同单位同一疑问的解答,应当统一口径。

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答疑会,就有关问

题进行统一解答,并将答疑记录统一发各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沟通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组可以与投标单位就有关图纸和技

术资料,或者有关工程、技术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项目招标工作组与投标单位进行面对面沟通时,应当指派不少于 2 名相关人

员参加。必要时,应当将沟通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项目招标工作组及相关人员对在沟通中获知的投标单位的与投标有关的商

业、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章 投标、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编制投标

文件,并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应当以纸质文本形式递交,并进行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签

章); 投标文件以纸质正本、副本或同时以电子文本形式递交的,应当分开包装

和密封。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招标文件可以以邮件、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递交,

但必须事先报请者总经理批准。投标文件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相关

文件的签章原件必须在传真件或电子邮件递交后 5 日内以邮件形式送达。

项目评标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接收人员应当

对所接收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和登记。投标文件以传真件形式送达的,投标文件

接收人应当将传真件装入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名,并对所知悉的内容进行保

密。投标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在开标之前,相关电子邮件应在收件箱中

保持未阅读状态,严禁擅自打开阅读。

第二十三条 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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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开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其中:

(一)进行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证人员、公

司代表、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等人参加;

(二)进行公司自主招标、部门自主招标的项目,开标由项目评标组主持,

项目评标组成员、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等人参加。

开标活动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人员进行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流程和开标纪律;

(三)对投标文件密封(保密)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有关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五)进行开标、唱标、记录;

(六)相关人员对《开标记录表》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在开标之后立即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中,除评标专家、监督人员、服务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回避。

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结束之前,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与外界进行联

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当事先获得许可,并将电话置于免提状态,确保通话内

容公开、透明。

项目评标组的组长主持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

法进行评标、发表评标意见、进行评标打分。发现应予废标事项的,应当集体讨

论并形成决议。

评标活动结束后,项目评标组应当撰写并提交评标报告,由组长和所有评标

专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按顺序列明 1-3 个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评标结果不宜进

行公示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收到投标单位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

第五条所列项目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用适

当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最低价中标法、合

理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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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价中标法,就是中标单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只对价格(成本)有要求的一般项目,可以选用最低价中标法。

(二)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就是中标单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单位除外。

对价格(成本)和质量均有要求的一般项目,应当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当合理测算项目的成本。

投标单位的报价低于成本的,应予废标。

(三)综合评标法,就是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质量、工期、设计或工程(技

术)解决方案、施工组织、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

分,并以累计得分最高的 1-3 家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应当对评分项目、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等进行合理

设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总分原则上为 100 分,其中货物类项目的

价格分值应在 30-60 分之间,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应在 10-30 分之间。

第十章 澄清或补正、议标、定标、流标

第二十六条 澄清、补正

项目评标过程中,项目评标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或者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投标单位所作出的澄清或补正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并由投标单位盖

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递交,

但必须由授权代表在相关纸质打印件上进行签字确认,或由投标单位在 5 天内将

有关盖章原件送达。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予废标,不

得允许投标单位通过澄清或补正手段,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对投标文件出现的以下情况的,项目评标组可以自

行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不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澄清、补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分项报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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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第二十七条 议标

评标结束后,项目评标组如果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未能达到公司预

期,或者合同条件存在优化空间的,应当进行议标。

项目评标组确定进行议标的,应当研究确定议标谈判所要达成的目标,以及

谈判策略,并指派不少于 2 名成员执行议标谈判。

议标谈判对象为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的,谈判

人员应当首先与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如排名第 1 的中标候选人满足

了公司议标谈判目标的,则议标结束,否则应当与排名第 2 的中标候选人继续进

行谈判,以此类推。

议标谈判取得的成果,应当由对方以投标文件澄清函的形式进行确认并向公

司递交。

第二十八条 定标

委托代理招标项目和公司自主招标项目,由总经理根据评标报告和议标谈判

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定标。部门自主招标项目,由公司分管领导或

其授权的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进行定标。

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定标后,应当将定标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

于 3 个工作日。相关信息不宜进行公示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委托代理招标项目公示期满,且没有收到投标单位异议的,公司应当向中标

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所有项目收到投标单位异议的,公司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流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流标。其中:

(一)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 3 个或对招标

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 3 个的;

(二)进行比价的项目,有效投标单位不足 2 个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

投标单位不足 2 个的;

(三)经项目评标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投标的。

项目确定流标的,项目评标组应当作出决议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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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确定流标后,项目招标工作机构应当分析造成流标的原因,并对项目的

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修改,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一章 签订合同、台账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如实反映定标结果,并且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台账、编号及档案管理

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公司自主招标的项目,由审计部建立台账并负责编号。

部门自主招标的项目,由部门建立台账并负责编号。

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部门必须及时整理项目招标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所有关键资料,包括合同、补充协议等,建立项目招标档案。

部门自主招标项目的招标档案由项目负责部门进行管理。委托代理招标和公

司自主招标项目的招标档案由审计部统一收集,按年度移交公司档案室进行集中

管理。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委托代理招标项目和公司集中招

标项目的招标档案移交审计部。

第十二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纪律

(一)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

避招标。

(二)公司招标工作机构与人员、项目负责部门与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其

他部门与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

(三)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进行职务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

的招评标工作。

(四)招标工作机构,项目负责部门、参与招标活动的其他部门,不得具有

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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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违规封锁应当公开的招标信息;

2、不得违规设置门槛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

3、不得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量身设定有利于或不利于

某特定投标单位的条款;

4、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操纵投(评)标结果;

5、不得与投标单位签订与招(评)标结果相背离的合同或条款;

6、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其

他行为。

(五)招标工作机构成员、项目负责部门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其他部门人

员,不得具有以下行为:

1、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或进行非工作联系;

2、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或谋取其他物质、非物资利益;

3、不得泄漏招(评)标工作中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工作机构的成

员名单;招标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名单、数量;各投标单位投

标文件内容;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可能影响公平竞

争、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信息;

4、不得违规干预招(评)标工作,干扰招(评)标工作结果;

5、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其

他行为。

(六)有关投标单位,不得具有以下行为:

1、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2、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3、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证书文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4、不得通过行贿、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

5、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评)标工作,影响招(评)标工作结果;

6、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或违规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7、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损害公平竞争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其

他行为。

(七)公司招标工作机构与成员、项目负责部门与人员、参与招标活动的其

他部门、人员违反上述招标工作纪律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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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追究相关损失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投标单位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

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损失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南京宝

色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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