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
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
体包括下述第六条列明的任一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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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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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
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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