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201727865

来源:上交所 2015-10-27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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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产品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需承担的责任等。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电话等途径向外

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

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书面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

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

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

公司证券部。如果该内幕信息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经主流媒体报道或已经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披露等。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有关

情况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等机构或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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