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方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未因涉嫌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