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5: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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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事先向我们提供了拟提交公司七届二

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有关文件,对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发表事先认可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62%的股份、浙

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1.54%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重组方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等应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该方案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切实可

行的。

3、本次交易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

1

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4、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光杰、祝卸和、杨红帆

2015 年 10 月 26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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