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事先向我们提供了拟提交公司七届二
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有关文件,对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发表事先认可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浙江华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1.62%的股份、浙
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1.54%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重组方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等应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该方案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切实可
行的。
3、本次交易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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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4、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光杰、祝卸和、杨红帆
201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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