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5-64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泰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873,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4.68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2,871,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4.6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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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574,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80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572,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4.8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郑小将 同意股份数:162,873,624 股
1.02.候选人:王甫民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3.候选人:邓新贵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4.候选人:胡晓龙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5.候选人:柏志伟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6.候选人:陈爱珍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7.候选人:董志勇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8.候选人:李东昕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1.09.候选人:王立勇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郑小将 同意股份数:22,574,019 股
1.02.候选人:王甫民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3.候选人:邓新贵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4.候选人:胡晓龙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5.候选人:柏志伟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6.候选人:陈爱珍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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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候选人:董志勇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8.候选人:李东昕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1.09.候选人:王立勇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隋平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股
2.02.候选人:苏国珍 同意股份数:162,871,92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隋平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2.02.候选人:苏国珍 同意股份数:22,572,319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华英、吴浪
3、结论性意见:宝安地产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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