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的签署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事项进行了审核,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事前已就签署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及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
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3、上述签约是出于对锦海捷亚未来发展战略的整体考量,有利
于保持锦海捷亚经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
乃经双方公平磋商后确定,公平合理。
4、上述关联交易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5、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6、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
特此意见。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段亚林:
洪剑峭: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