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
子公司,信誉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股东以其所持千禾公司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
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 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1 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参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