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1 股票简称:万向德农 公告编号:2015—038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9,809,42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准备向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
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
“北京德农”)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向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受理此案,近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知民初字
第 720 号】,对金博士诉北京德农及河南农科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
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 58 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6 号铸诚大厦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农业科学院
住址:郑州市农业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道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事实
2014 年 8 月 19 日,原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民事诉状》,诉被告北京
德农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虽以 2000 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与被告河南农科院重新签
订了《“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销售“郑单 958”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许可,但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已
于 2001 年取得独家生产、经营权的“郑 58”玉米自交系繁育“郑单 958”玉米
杂交种子,由此对“郑 58”植物新品种权构成侵权,给原告品种权人造成“郑
58”的很大损失,故要求被告北京德农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原告经济补偿,同时
诉被告河南农科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郑 58”玉米自交系繁
育生产“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郑 58”植物新品种
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切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赔偿原告“郑 58”自交系品种的经济损失 40.9984
万元,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郑单 958” 玉米杂交种市场销售份额减少的
损失 319.23 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5218 万
元,以上合计 362.7502 万元;
(3)请求判令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情况
2014 年 10 月 17 日,金博士向郑州中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变更第
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北京德农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 4950 万元,
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5218 万元,以上合计
4952.5218 万元;其余的诉讼请求,即第一次项、第三项、第四项不再变更。
4、辩诉情况
在收到郑州中院传票【(2014)郑知民初字第 720 号】、应诉通知、举证通知
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后,经咨询律师意见认为,
北京德农自 2001 年起即与河南农科院签订了《“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种子生产、
销售许可合同》取得了“郑单 958”生产经营权和“郑 58”使用权且经营至今,
并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以 2000 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与河南农科院重新签订了
《“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许可使用合同》,且根据“郑 58”品种全原持
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
科院之间的相互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内容等均可证明河南农科院具有“郑 58” 自交系品种使用权,有效期至
“郑 58”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并在其自主研发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许可第三方经
营时,不再收取“郑 58”使用费。据此,北京德农于 2010 年 7 月 1 日以 2000
万元有偿使用费与已从河南农科院获得“郑单 958”的生产经营权和“郑 58”的
使用权,故而北京德农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使用 “郑 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
单 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向法庭提交了联合声明、函、授权
书、承诺书等一系列证据,积极辩诉。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 720
号】,郑州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决,对北京德农陈明的事实未予认可,
认为北京德农“郑 58”使用权应截止到 2010 年 7 月 1 日,从而认定北京德农种
业构成侵权,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德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博士 4950 万元及因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法人合理开支 2 万元;
2、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 300 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金博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 289,426 元,由被告北京德农负担。
北京德农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正积极准备上诉材料,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德农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确定最后判决结果,
因此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及时
根据诉讼进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声明
由于“郑 58”品种全原持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
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科院之间的相互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
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等一系列证据均可证明上述侵害植物
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北京德农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公司所聘律师预计上述诉讼对
公司影响较小,因此在一审判决前未发布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