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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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5]第 160 号
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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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实施细则》”)等中国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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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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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回执》、《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公司注册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
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局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局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此外,公司还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刊登了《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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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44 人,代表股份 1,210,75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08,617,532
股)的比例为 48.2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共 30 人,代表
股份 833,612,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23%;(2)出席现场会议的公
司 H 股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32,621,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26%;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 A 股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44,521,82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77%。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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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继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局董事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99,854,718 99.10%
反对 9,969,600 0.82%
弃权 931,282 0.08%
其中,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 占出席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9,942,160 99.38%
反对 2,400 0.00%
弃权 931,282 0.62%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209,821,918 99.92%
反对 2,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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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931,282 0.08%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业经出席本次
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业经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各项议案均已获
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
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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