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福建青松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
司进行了询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邓建明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邓建明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邓建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邓建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
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名:
张乐忠 黄兴孪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