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增补独立董
事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白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经过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
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一致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相关要
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白东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字:赵荣春 肖立志 万红波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