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15-044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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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明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小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立裕声明: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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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605,278,347.76 1,777,598,855.74 -9.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459,302,363.98 1,535,010,240.18 -4.93%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5,193,811.18 -8.79% 538,621,493.30 -14.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134,319.57 -48.96% -7,426,932.28 -114.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443,817.22 -69.21% 677,562.28 -98.18%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49,907,944.57 -405.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03 -55.38% -0.0186 -112.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03 -55.38% -0.0186 -112.5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56% -1.02% -0.50% -5.68%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8,394.4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6,011,000.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247,643.50
2015 年支付供应链管理部、品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25,641,674.41 质保证部和实验室三个部门员
工补助 2,564.17 万元
减:所得税影响额 -1,250,141.88
合计 -8,104,494.56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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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6,428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周明杰 境内自然人 70.42% 281,694,299 281,694,299
江苏华西集团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5.92% 23,673,700 23,673,700 质押 23,625,000
徐素 境内自然人 2.85% 11,391,591 11,391,59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国有法人 0.80% 3,201,700 0
责任公司
李彩芬 境内自然人 0.48% 1,902,800 1,902,800
黄修乾 境内自然人 0.38% 1,503,000 1,503,000
刘记沁 境内自然人 0.38% 1,500,000 1,500,000
陈少凤 境内自然人 0.29% 1,152,600 1,152,600
工银瑞信基金-农
业银行-工银瑞信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
计划
南方基金-农业银
行-南方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
行-中欧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博时基金-农业银
行-博时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
行-大成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行-嘉实中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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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
行-广发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农业银
行-华夏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
行-银华中证金融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资产管理计划
易方达基金-农业
银行-易方达中证 境内非国有法人 0.24% 955,600 0
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201,700 人民币普通股 3,201,700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
955,600 人民币普通股 955,600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中周明杰、徐素之间是夫妻关系,是一致行动人,未知其他股东之
明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知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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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和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
不适用。
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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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事项
1、报告期内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39,831.20万元,减少47.9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和本期营业收入减少及分
红支出影响;
2、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323.09万元,增长51.9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东莞松山湖工业园设备款项;
3、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1,539.28万元,增长126.9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保证金和服务中心备用金增加;
4、报告期内存货比期初增加2,676.55万元,增长32.2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东莞松山湖工业园投入生产,仓库备货增加;
5、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加23,000.00万元,主要原因是购买理财产品;
6、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比期初增加14,472.90万元,增长262.66%,在建工程比期初减少10,190.69万元,减少34.77%,主要原
因是东莞松山湖工程项目逐渐完工投入使用;
7、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比期初减少713.57万元,减少39.98%,主要原因是应付职工薪酬减少,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
少;
8、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950.39万元,减少47.9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支付期初计提的工资和福利费;
9、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减少1,115.73万元,减少33.26%,主要原因是个人往来、质保金减少;
10、报告期内应交税费比期初减少3,858.52万元,减少72.9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期初计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比期初增加11.91万元,增长97.3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汇率变动。
(二)利润表事项
1、报告期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9,492.92万元,减少14.98%,主要是石化、煤炭、油田、网电等行业收入下降;
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386.88万元,减少81.9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银行存款利息增长;
3、管理费用增长1,686.96万元,增长16.7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于2015年上半年支付了供应链管理部、品质保证部
和实验室三个部门员工补助;
基于上述因素,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5,914.45万元,减少114.36%。
(三)现金流量表事项
1、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876.57 万元,增长30.9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专利等资
助;
2、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29,00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236.21万元,投
资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52,00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和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益;
3、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比上年同期增加169.47万元,增长764.2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汇率变动;
4、报告期内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7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公司上市报刊费。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工程公司”)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技术公司”)
吸收合并事宜:截止2015年9月30日,照明工程公司与照明技术公司吸收合并工作已全部完成。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经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2015 年 05 月 28 日 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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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 告》,公告编号:2015-021
限公司展开吸收合并本公司子公司深圳
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
市海洋王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双方
2015 年 05 月 28 日 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公告》,公告编
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
号:2015-022
表及财产清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债务
人和公告程序。2015 年 9 月 28 日,照明
技术公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 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
予注销的通知书,至此,照明工程公司与 2015 年 09 月 30 日 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完成的公告》,公
照明技术公司的吸收合并工作已全部完 告编号:2015-041
成,照明技术公司依法注销。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
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
承诺
资产重组
时所作承
诺
1、自海洋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也不要求海
洋王回购本人所持有的海洋王股份。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周明杰、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
李彩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首次公开 黄修乾、 严格履行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发行或再 杨志杰、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融资时所 陈少凤、 月 04 日 月 4 日 在违反承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作承诺 陈艳、马 诺的情形
月。自海洋王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海洋王有派息、送
少勇、陈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
慧
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将归海洋王所有。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海洋
王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
人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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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海洋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也不要求海
洋王回购本人所持有的海洋王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严格履行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徐素 个月。自海洋王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海洋王有派息、
月 04 日 月4日 在违反承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
诺的情形
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
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将归海洋王所有。如本人
未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海
洋王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
本人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1、自海洋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也不要求海
洋王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海洋王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2、
本公司作为持有海洋王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
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
所持海洋王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
持意向,但本公司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海洋王股票
严格履行
江苏华 数量的 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海洋王股
2014 年 11 2015 年 11 中,不存
西集团 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月 04 日 月4日 在违反承
公司 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
诺的情形
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海洋王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
持期间,如海洋王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
收入将归海洋王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在减
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海洋王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
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海洋王股票的收入
交付至公司。
1、自海洋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也不要求海
洋王回购本人所持有的海洋王股份。2、本人作为持有海洋王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严格履行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海洋王的部分股票。其中,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周明杰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有减持意向,但本人承诺每年转让的股 月 04 日 月4日 在违反承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海洋王股票数量的 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诺的情形
本人在转让所持海洋王股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江苏华 1、自海洋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2014 年 11 2015 年 11 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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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集团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也不要求海 月 04 日 月4日 中,不存
公司 洋王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海洋王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 在违反承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2、 诺的情形
本公司作为持有海洋王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
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
所持海洋王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
持意向,但本公司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海洋王股票
数量的 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海洋王股
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
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海洋王照明科技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海洋王
照明科技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与海洋王
照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海洋王照明科技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收购与海洋王照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2、本人保证海洋王照明
自公司股 严格履行
科技上市后,根据持有的海洋王照明科技权益所行使的一切股东权利
2014 年 11 票上市起 中,不存
周明杰 和相关决策均以海洋王照明科技的最大利益为前提。3、本人保证遵循
月 04 日 长期有 在违反承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确保
效。 诺的情形
海洋王照明科技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本人保证海洋王照
明科技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保障海洋王照
明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4、
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海洋王照明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
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海洋王照明科技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海洋王照明科技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海洋王
照明科技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与海洋王
照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海洋王照明科技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收购与海洋王照明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2、本人保证海洋王照明
科技上市后,根据本人与海洋王照明科技控股股东周明杰先生的夫妻 自公司股 严格履行
关系及本人持有的海洋王照明科技权益所行使的一切股东权利和相关 2014 年 11 票上市起 中,不存
徐素
决策均以海洋王照明科技的最大利益为前提。3、本人保证遵循上市公 月 04 日 长期有 在违反承
司治理结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确保海洋王 效。 诺的情形
照明科技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本人保证海洋王照明科技
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保障海洋王照明科
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4、如因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海洋王照明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
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海洋王照明科技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
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江苏华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 2014 年 11 自公司股 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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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集团 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在贵公司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仍然持有贵公司 月 04 日 票上市起 中,不存
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长期有 在违反承
何与贵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贵公 效。 诺的情形
司构成同业竞争。2、在本公司仍然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若
因本公司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的业务与贵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
能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承诺,贵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本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所控制
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贵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或
本公司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贵公司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3、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而给贵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同意对由此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规范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
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
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利用所处控股股东地位,
就发行人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或
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自公司股 严格履行
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
2014 年 11 票上市起 中,不存
周明杰 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
月 04 日 长期有 在违反承
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发行人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2、本人
效。 诺的情形
与发行人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
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
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规范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
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
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利用所处发行人控股股东
合法妻子的身份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
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 严格履行
自公司股
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2014 年 11 中,不存
徐素 票上市起
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 月 04 日 在违反承
长期有效
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发行人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诺的情形
的情况发生。2、本人与发行人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
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
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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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
支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规范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
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公司承诺
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不利用自身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地位及影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或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做出侵犯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在任何情况下,不
要求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 自公司股 严格履行
江苏华
格遵循市场原则,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 2014 年 11 票上市起 中,不存
西集团
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发行人和 月 04 日 长期有 在违反承
公司
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2、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将尽可能地避 效。 诺的情形
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
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
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发行人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当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
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2、当
发行人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严格履行
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实施利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周明杰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月 04 日 月 04 日 在违反承
制人增持;(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 诺的情形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本人承诺: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海
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人愿意遵守《海洋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发行人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当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严格履行
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徐素 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
月 04 日 月4日 在违反承
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诺的情形
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2、当
发行人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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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实施利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增持;(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本人承诺: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海
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本人愿意遵守《海洋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自本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即触
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当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
海洋王
定措施的条件。本公司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 严格履行
照明科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技股份
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当 月 04 日 月4日 在违反承
有限公
本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诺的情形
司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1)实施利
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公司回购;(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增持;(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直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
李彩芬、
黄修乾、
杨志杰、
陈少凤、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
陈艳、马 严格履行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2、本人
少勇、吴 2014 年 11 2017 年 11 中,不存
愿意遵守和执行《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秀琴、窦 月 04 日 月 4 日 在违反承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林平、邹 诺的情形
责任。
玲、程
源、李
萍、王
卓、陈慧
严格履行
周明杰、 2015 年 07 2016 年 01 中,不存
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徐素 月 17 日 月 20 日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其他对公
司中小股 严格履行
江苏华
东所作承 2015 年 09 2016 年 03 中,不存
西集团 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诺 月 07 日 月 08 日 在违反承
公司
诺的情形
江苏华 2015 年 07 2016 年 01 严格履行
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西集团 月 08 日 月 08 日 中,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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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 在违反承
诺的情形
承诺是否
是
及时履行
四、对 2015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
-78.32% 至 -28.32%
度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
3,720.32 至 12,301.76
间(万元)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7,162.88
业绩变动主要原因: 1、受宏观经济和照明行业竞争格局影响,预计 2015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年收入较 2014 年同期下滑; 2、支付供应链管理部、品质保证部、实验
室三部门员工补助。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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