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5-05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0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
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3:30 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 年 10 月 23 日下午 15:00)至投票
结束时间(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
谊工业园区)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264,762,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28.2866%。其
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64,589,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28.268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73,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0.01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262,746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0.34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2 人,
代表股份 3,089,746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0.330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3,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936,000,000 股的 0.0185%。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取消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600,3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7%;反对 162,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0,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226%;反对 162,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赵文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