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星铁塔: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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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陈志伟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韶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量 175,336,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42.0674%。 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175,265,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42.0503%;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7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0.017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8,325,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1.997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通知载明的 2

项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5 日—2015 年 10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表决结果

经审查,在大会计票人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本次大

会审议的 2 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圣怀:

张圣怀: 陈志伟:

201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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