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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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下午

15:00至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63,771,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936%。其中,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71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804%;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

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

议案:

1、审议审议《参与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议

案》

同意163,72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2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42%;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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