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黑评报字[2015]第 026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摘 要 .................................................................................................2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8
六、评估依据 ....................................................................................8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6
九、评估假设 ..................................................................................17
十、评估结论 ..................................................................................1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9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1
十三、评估报告日 ..........................................................................21
备查文件目录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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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
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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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黑评报字[2015]第 026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就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及土
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评估范
围是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房屋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及无形
资产-土地使用权。
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及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
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
资产进行评估,并将上述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得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委估资产账面价值 7,798.00 万元,评估后资产价值 8,536.63 万元,
评估增值 738.63 万元,增值率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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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或核
准)后使用,经备案(或核准)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使用有效。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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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黑评报字[2015]第 026 号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照
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固定资产及土地使
用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在评估
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
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
公司。
(一)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名称: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空调股份”)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术开发区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凤明
注册资本: 叁亿捌仟叁佰叁拾肆万零陆佰柒拾贰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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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号: 230100100002845(3-1)
经营范围: 空气冷却冷凝设备、高中低压换热器、制冷空调设备、
环保除尘设备、散热器制造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仓储、货物运输(分
支机构);经销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化工原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按外
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
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开展本
企业的“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与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公司。
(三)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
事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哈空调股份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第 2 次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纪要》内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南湖路厂区资产。交易
方式为挂牌转让。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反映哈空调股份申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
权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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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哈空调股份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为哈空
调股份申报的房屋建筑物类、设备类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资
产账面价值合计 7,798.00 万元。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6,353.00 万
元、设备类资产 28.48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416.51 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委估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设备类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等。
1、主要资产法律权属状况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 35,001.48 ㎡,内
容为南湖路厂区 3 处厂房及 2 处收发室。委估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
证。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 宗,为委估房
屋建筑物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出让性质,座落于哈尔滨高新开
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土地使用权证号:哈国用(2001)字第 73350
号,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
73,194.60 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50 年 9 月 5 日。
2、主要资产经济状况
据委托方介绍,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无抵押、担保事项。
3、主要资产物理状况
(1)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企业厂区内。
(2)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槽。建
筑物包括厂房及收发室建设于 2000 年-20088 年;构筑物为围墙、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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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步行道;管道沟槽主要为通信管道及厂区排水。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钢结构和砖混
结构。
结构构造:房屋基础采用条形混凝土基础、独立混凝土基础,上部
结构主体采用构造柱、钢屋架组成承重体系。屋面板为彩钢屋面板;外
墙为 390mm 厚实心砖墙体。
装修概况:水泥楼地面;平移大门,塑钢窗;外墙刷涂料;内墙刷
乳胶漆,天棚刷乳胶漆;室内水泥地面。
安装概况:镀锌管给水,铸铁管排水;照明暗线敷设;自供暖。
构筑物主要为砖石、混凝土及铁艺结构。
管道沟槽为φ110PPR 通信管及直径 600MM 的排水水泥管。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基本能满足企业
的经营和使用需要。
(4)设备类资产为机器设备。委估机器设备共 32 项,包括起重机、
变压器、电控系统等。
上述设备类资产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基本能满足企业的
经营和使用需要。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评估范围内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 1 宗,为工
业出让性质,座落于哈尔滨高新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土地使用
权证号:哈国用(2001)字第 73350 号,证载土地使用者为哈尔滨空调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 73,194.60 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50 年
9 月 5 日。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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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无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5 年 6 月 30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综合考虑申报的资产规模、经营管理状况等相关
因素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第 2 次总经理
办公会会议纪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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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
4、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
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
2003);
1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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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14、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5、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6、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3、 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2]394 号);
2、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
3、 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6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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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6、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预算定额》(2010 年);
7、 《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 年);
8、 《黑龙江省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 年);
9、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 年);
10、 《黑龙江省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
定额(2010 年) 》;
11、 《黑龙江省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
额(2010 年) 》;
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07]143 号;
13、 《黑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
经冶建联发[2006]101 号;
14、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费的批复》黑财综[2007]169 号;
15、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 号);
16、 《哈尔滨市城镇土地级别修订及基准地价更新报告》;
17、 《2015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18、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
19、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5 年 6 月 28 日起执行;
20、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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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38 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
23、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原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
布);
24、 《哈尔滨市工程造价信息》(2015 年第 6 期);
25、 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年
版);
2、 评估机构收集的市场询价资料;
3、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次委估资产的特点,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
正法。
(二)评估方法的介绍
1、房屋建(构)筑物
本次评估按照房屋建(构)筑物的用途、结构特点、使用性质和取
得方式,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主要生产用建(构)筑物的评估,是根据建筑工程资料和竣工结
算资料按建筑物工程量,以现行定额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
建(构)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按建(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和对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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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现场勘察的情况综合确定成新率,进而计算建(构)筑物评估净值。
建(构)筑物评估值= 重置全价×成新率
其他建(构)筑物是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以类比的方法,综合考
虑各项评估要素,确定重置单价并计算评估净值。
A、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三部分
组成。
a、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确定
房屋建(构)筑物的综合造价,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三部分,根
据待估房屋建筑物的工程量,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
中、下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黑龙江省建筑安装
工程概算定额》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确定待估房屋
建筑物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差、税金,综合确定房屋建(构)
筑物的综合造价。
b. 前期及其他费用的确定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当地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建设费用及建设单
位为建设工程而投入的除建安造价外的其它费用两个部分。
c. 资金成本的确定
资金成本系在建设期内为工程建设所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其采用
的利率按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计算,工期按建设工程合理建设
周期计算,并按均匀投入的原则考虑:
资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合理工期×贷款
利率/2
B、 成新率
本次评估房屋建(构)筑物成新率的确定,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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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内外墙粉刷、天
棚、水卫、电照等各部分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尚可使用年限,从而综
合评定建(构)筑物的成新率。
计算公式:
成新率= 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①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公司询价、或参照
《2014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或 WWW.86mdo.com 中国机电数据网等价
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
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②运杂费的确定
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间发生的装卸、
运输、保管、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运杂费。
由设备生产厂家承担运杂费,货送购置单位使用地点的不计运杂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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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
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如购置价中包含安装调试费用,则不计取安装调试
费。
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B、成新率的确定
对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参照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现场勘察
设备现状及查阅有关设备运行,修理及设备管理档案资料,并通过与工
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座谈调查的方法了解到委估设备从投
运至评估基准日运行情况,结合本次评估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该设备其
尚可使用年限,在此基础上计算成新率,即: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估价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于工业宗地,按照《城镇土地估价
规程》的要求,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位于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之内,因此采
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对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
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
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价格的方法。计算
公式为: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宗地地价=[基准地价×K1×(1+∑K)
±M]×K2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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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影响地价综合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之和
M-开发程度修正值
K2-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15年6月中旬,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
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
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15
年6月末,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
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7月1日。主要工作
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
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
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
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
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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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相关购置发票,并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
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对房地产,了解管理制度和维护情况,收集相
关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测算及评估汇总阶段
2015年7月2日至7月9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进
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交换意见及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
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
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至7月28日。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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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
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
大变化;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
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8、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哈空调股份股东申报的资产
进行评估得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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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估资产账面价值7,798.00万元,评估后资产价值8,536.63万元,评
估增值738.63万元,增值率9.47%。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产权持有单位: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B C D=C-B E=D/B×100%
1 流动资产
2 非流动资产 7,798.00 8,536.63 738.63 9.47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4 投资性房地产 - - -
5 固定资产 6,381.49 4,901.49 -1,480.00 -23.19
6 在建工程
7 无形资产 1,416.51 3,635.14 2,218.63 156.63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1,416.51 3,635.14 2,218.63 156.63
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10 资产总计 7,798.00 8,536.63 738.63 9.47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委估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属
于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二)抵押、担保事项
据委托方介绍,委估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事项。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根据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在本次评估工作中未发现
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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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对于上述房屋建筑物,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
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
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
结果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
2、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
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产权
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
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
关资料,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单
位提供,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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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
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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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目录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4、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5、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黑龙江华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8、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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