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就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续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沈阳华美信誉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同意公司为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长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中敞口额度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续担保。担保期限自实际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
二、关于增资及新设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为了拓展海外业务渠道、便利国际投资合作,欣泰电气拟增资对位于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全资子公司欣泰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香港”)、
并通过欣泰香港在意大利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意大利”)。本次
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对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及未来的发
展具有积极意义,为公司未来发展和业绩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公司未来持续
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增资及新设境外全资子公
司事项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事
项。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四
次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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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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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