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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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

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有关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付款方式等条款,

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项关联交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以行业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故我们认

为本项交易是公允的。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在海南软件园购买研发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终止在海南软件园购买研发楼的议案》的相关

资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我们认为:终止在海南软件园购买研发楼是基于海南公司目前的客观情况与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不相匹配,本次终止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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