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同意提名宗维海先生、殷玉荣女士、姜汉国先生、徐安龙先生、
孙敏先生、赵晓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李耀忠先
生、张惠宁先生、王宁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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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徐敬旗 李 铎 李耀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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