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变更、终止”以及“第十四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
对象吴强、曾杰、陈虎、黄勇、韩东喜、贺学发、程俞瀚、李理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吴强、曾杰、陈虎、黄勇、
韩东喜、贺学发、程俞瀚、李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4.20万股、
2.10万股、2.10万股、2.00万股、1.75万股、1.05万股、0.70万股、0.70万股;本
次回购原激励对象吴强、曾杰、陈虎、韩东喜、贺学发、程俞瀚、李理获授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5500657元/股,回购原激励对象黄勇获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600657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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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元和 陈兴述 武文生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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