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五年十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或“上市公司”)以现
金方式收购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集团”)持有的成都富临
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长运”或“标的公司”)99.9699%的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富临运业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
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富临运业
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富临运业和标的公司富临长运的经营范围及其变化情
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两年年一期的收入构成情况,并与富临运业和富临
长运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富临运业和标的公司富临长运的主营业务均为汽车客运站经营和汽车客运
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所属行业均为“G 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之“54 道路运输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
道路运输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
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
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
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调取了富临运业的工商档案,查阅了富临运业的历史沿革,并
审阅了富临运业上市以来的公告文件,核查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此外,独立
财务顾问查阅了富临运业和标的公司富临长运的经营范围及其变化情况、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最近两年年一期的收入构成情况,并与富临运业和富临长运的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富临运业和标的公司富临长运的主营业务均为汽车客运站经营和汽车客运
业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控股股东为富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治富,
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
行业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富临运业以现金方式收购富临集团持有的富临长
运 99.9699%的股份,不涉及股份发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股份发行。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的情形。
二、 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经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属于道路运输业,不属于《国务院关
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
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股份发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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